通知公告

关于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0-23 浏览次数:79

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学校采购用于教学和科技开发(研究)的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为了促进学校资源节约和教学、科研发展,现将采购国产设备时应注意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退税的国产设备范围:
“设备”是指在中国境内购买的为教学、科技开发(研究)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机械等。具体分为四大类:
(一)实验环境方面
(二)样品制备设备及装置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
(四)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
以下设备不属于退税范围,不能办理退税:
(一)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家具,实验室监控,空调,冰箱,软件,笔记本电脑等
(二)只用于教学的电脑台式机。
二、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的要求
(一)采购国产设备都需要签订合同并注明设备名称、品牌、型号、单价、数量等。
(二)批量采购国产设备须附设备清单,合同中设备名称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一致。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
(一)开票的“购货方”必须是“三江学院”。
(二)发票开票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必须与合同的名称规格型号相一致,货物名称不能开详见销货清单,整件设备不建议拆分成明细开票。
(三)发票开具的是一批设备,必须附上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加盖发票专用章且与合同中设备采购清单相一致。
(四)发票开具的“销售方名称”必须是合同中销售方的名称。
(五)发票联和抵扣联保持整洁。
四、固定资产验收单(入库单)
入库单上必须填写使用部门(涉及科研及实验室系列),国别(中国)。
五、采购国产设备报销时需提供资料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
(二)固定资产验收单(入库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三)设备采购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设备实物照片必须看出设备全貌和设备铭牌(标有中国制造或者 Made in china)。
                                                财务处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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