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外收入扣税说明
全校各部门、各院、系:
根据国家交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今年元月份开始,扣税方法如下:
1、专职教职工工资外收入,如:零星发放的各种津贴、补贴、奖励、劳务费等,财务处在报销时如数发放,同时按领取人名单金额登记“台账”,每月21日汇总报人事处劳资科与当月工资合并扣税。在工资发放表收入栏中增加了“已发劳务费”,同时在扣款项目中增加了“已发劳务费”。
2、兼职教师零星领取的工资性收入及劳务费等由教务处并入兼课费中计扣所得税。
3、校外其他人员在校内取得的收入,报销时应提供领款人身份证号码,财务处在发放时一律按劳务费收入扣除所得税。
4、监考费由教务处在每月15日之前发放,并按员工编号提供电子文档给财务处汇总后在报人事处。
5、上述扣税方法已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从2008年1月实施。
财务处
2008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