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处
三江学院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2-22     发布人: 汪晓敏     访问次数: 1161

三江学院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维护校园交通安全秩序,规范校园非机动车使用管理,提升师生的文明交通意识和法治意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绿色、平安校园,现出台校内非机动车的管理办法如下,请广大师生员工自觉遵守。

总则

第一条 全校范围内禁止非机动车行驶,禁行车辆包括校园内无应急类、维修类通行证的全部非机动车(含所有学生、教职工及住校家属、外协人员等),具体包括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滑板等非机车。

第二条 禁行的非机动车需在专用的停车棚有序停放及充电。

第三条 对于专用停车棚内长期停放且无人认领的非机动保卫处有权处置。

第四条 禁止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校园内存放或充电。

应急类、维修类非机动车的管理

第五条 应急类、维修类非机动车指为保障校内管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而必须保留的工作用车,主要包括从事安全保障、后勤基建、消防应急等特殊用途的巡逻车、运输车等。教职员工、外协人员上下班及学生上下学等个人用途的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电动滑板等不属于应急类、维修类非机动车范畴。使用应急类、维修类电动车需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六条 履行申请报备手续

按照“严格控制、非必要不保留”原则,各有关部门从严审核应急类、维修类非机动车,所有应急类、维修类非机动车均需符合电动车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由使用人(保管人)提出申请,填写“三江学院应急类、维修类非机动车通行证申领表”(见附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同意后,送交保卫处审批和登记备案。

第七条 办理车辆通行证

对已经登记备案过的非机动车,由保卫处统一发放车辆通行证并悬挂在车辆显著位置,以备校内安保人员检查和师生员工监督。车辆通行证办理点设在保卫处103办公室。

第八条 行驶、停放及充电

1.所有应急类、维修类非机动车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日常管理。

2.所有应急类、维修类非机动车在校园内应减速慢行、礼让师生,通行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禁止在校园内鸣喇叭、开启报警器。电动巡逻车禁止带人,电动运输车禁止超宽、超长、超重搭载货物。

3.所有应急类、维修类非机动车需有序停放,严禁在室内场所、楼宇走廊、楼梯间、交通主干道、绿化地、操场、建筑物出入口、消防通道及其他规定的禁停区停放。

4.所有电动车必须在指定地点充电(学校将设置应急类、维修类电动车充电点),严禁在室内外私拉电线违规充电,如有发现,严肃处理。

第九条 自觉接受监督

所有校内应急类、维修类非机动车均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共同监督,对危险行驶、乱停乱放、违规充电的车辆,师生员工可向保卫处进行举报(025-52897061)。

第十条 违规行为处理

1.对超速骑行、乱停乱放等违规行为,保卫处将进行批评教育,并通报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撤销校园通行证。

2.对违规充电行为,保卫处实施挪车、锁车、扣车、撤销校园通行证等措施,并通报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3.违反非机动车管理办法,造成安全事故,损害他人及学校财产的,依据法规和制度追究当事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按照相关法规处理。

4.对私自携带电动车电池进入校园内存放或充电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2311日起执行,如与相关规章制度相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校保卫处。

三江学院应急类、维修类非机动车通行证申领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