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实验室设置规定
发布时间: 2009-09-07 发布人:     访问次数: 83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整体效益,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凡属学校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均适用于本规定。

我校实验室分为基础课(含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室、科研实验室三类,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

第一条  实验室设置基本原则

1.教学实验室设置,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课程设置的需要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注重效益。

2.科研实验室的设置要有一定的学科基础和发展前景,在不具备设置条件时暂缓设置,就近并入相关实验室。

3.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教学、实验中心,兼顾建立科研、开发和技能培训三位一体的公共平台。

4.为了更好的整合资源,提高投资效益和资源利用率,不重复设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公共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实验室。

5.实验室设置(包括新建、调整、撤并和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等)由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经学校正式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实验室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教学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是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的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

2)必须有较饱满的实验教学任务,明确的建设方向和长期稳定的教学任务。

3)具有科学、完善的实验室建设规划。规划的制定应按上级批准的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教学任务以及现有条件为依据,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建设目标、实验任务、考核验收标准等。

4)具有基本满足实验要求的仪器设备或相当数量的经费;有满足实验教学要求的实验用房等条件。

5)有相对稳定的与教学任务量相当的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

6)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及相应的实验教学指导文件。

2.科学研究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科研方向,每年有一定数量的科研项目和课题经费,同时承担部分学生的实验教学任务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工作。

2)有学术带头人及一定数量和水平的学术队伍,结构较合理。

3)实验室主任一般应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

4)具有开展相应科研工作的基本仪器设备和相当的建设经费,具有相应的实验室用房和设施。

第三条  实验室设置申报

1.新建实验室应由院(系)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进行充分论证,提出筹建规划,交校产与设备处审查,然后由校产与设备处会同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组织专家共同进行论证,论证结果报请主管校长同意,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由学校发文确认。

2.因实验教学等任务变动需要调整、合并或撤消实验室,由有关院(系)提出申请,校产与设备处、教务处或科研处经论证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审批。经批准调整、合并或撤消实验室,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由校产与设备处负责统一调配;所属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经校产与设备处会同人事处提出调配建议,由人事处负责调配。

3.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因专业调整、课程整合等多种因素,不能履行教学或科研实验任务的,由校产与设备处会同教务处或科研处及时进行调查论证,提出调整或撤并意见。

第四条  其 它

1.为便于内部管理,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主任提出申请,实验中心主任审核,院()负责人批准,设立若干分室分别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并报校产与设备处备案。

2.新设置实验室的申请、论证和审批,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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