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10-09 发布人:     访问次数: 167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等处理的管理工作,合理利用报废仪器设备,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校所有仪器设备、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均属三江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拆卸、挪用和外借,更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条  报废、报损设备的界定:

1.报废设备

1)严重损坏无法修复者;

2)超过使用寿命,基础件已严重损坏,虽经修理仍不能达到技术指标者;

3)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超过国家有关标准20%以上),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差者;

4)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又年久失修者;

5)机型已淘汰,各项性能指标低劣而且不宜降级使用者;

6)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者;

    7)维修费用过高(修复费用超过其原价值50%以上),无继续使用价值者;

    8)严重污染环境,继续使用会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又无改造价值者;

    9)计量检测不合格,强制报废者;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应予报废。

2.报损设备

系指固定资产由于人为的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损坏,经技术鉴定,可以修复的。

第三条  必须严格履行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凡需报损、报废仪器设备必须经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该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鉴定。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应由校产与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参加鉴定的人员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充分利用”的原则,对报损、报废物资进行认真负责的鉴定并签署意见,经院(系)、部、中心领导批准和校产与设备处审核后,统一报主管校长审批同意,方可办理下帐手续和回收。

第四条  报废仪器设备必须帐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后再填写《三江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申请单》(一式三份)。填写报废申请单时,必须逐项详细填写报废理由,并详细说明仪器设备的现状,主要技术性能指标丧失到何种程度,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等。

第五条  对于已报损、报废的物资,各单位不得自行将其拆毁或处理,要保证其完整性(包括配套设备、技术资料)。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其部分元器件或整台设备,应报请校产与设备处同意后,方可拆卸或留用。

第六条  校产与设备处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查实登记和回收工作,对回收的物资进行清点、分类、登记,做到进有登记,出有手续。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将报废仪器设备拆散或私拿。

第七条  对报损、报废物资器材的处理,由校产与设备处负责,对于报损报废设备中有修复价值或有利用价值的仪器元件,在整机报废后应拆下后进行修复和充分利用,以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

第八条  报损、报废物资的处理收入,在扣除拆迁清理费后,全部上交学校,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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