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发布时间: 2008-10-09 发布人:     访问次数: 263

  总则

第一条  鉴于三江学院的民办性质,每一位教职工都有义务保管学校的仪器设备,增强师生员工的责任心和自觉性,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学校资产的损坏和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领导对本部门师生员工要经常进行自觉爱护学校财产,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的教育,尽量避免事故的发生。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设备操作人员和各中心设备管理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对设备做好经常性的和定期的检查维修,确保仪器设备随时处于完好、可用状态,尽可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在处理上,可根据具体情节责令赔偿损失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凡领用物品属公共使用,在发生损坏丢失的30天内责任无法判定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凡领用物品的购置价格在300元以内。领用人将负赔偿责任。具体的赔偿金额由学校主管负责人根据物品的新旧程度决定。

2.凡领用物品的购置价格在300元以上,2000元以内,领用人将负主要赔偿责任。其它相关人员(如拥有物品存放间钥匙的人员,经常使用者等)将负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与金额由学校主管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和物品的新旧决定。

3.凡领用物品的购置价格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领用人将负主要赔偿责任。其它相关人员(如拥有物品存放间钥匙的人员,经常使用者等)将负连带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职能部门领导人也将同时负有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与金额由学校主管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和物品的新旧决定。

4.凡领用物品的购置价格在5000元以上,领用人将负主要赔偿责任。职能部门领导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如拥有物品存放间钥匙的人员,经常使用者等)有连带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校主管负责人也将负部分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与金额由三江学院校长视具体情况和物品的新旧决定。

第五条  凡发生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事故单位应及时上报。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者)应当天向校产与设备处和保卫处报告;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20000元者),除向校产与设备处和保卫处报告外,要立即口头报告学校主管领导,待事情查清后,写出详细书面材料,逐级上报。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六条  一旦发生被盗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要首先向学校和保卫处报告,同时向校产与设备处报告并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有保卫处、校产与设备处的同志在场并做好现场记录。

第七条  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或一旦发生事故时,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以及能同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的行为坚持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先进事迹应及时总结和推广。

  赔偿界限及处理原则

第八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违反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2.不按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任意拆改仪器设备的。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在搬运、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或保管不当的。

4.由于其他原因而造成设备丢失或损坏的。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确定赔偿金时,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少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对突发意外不能及时处理而造成损失的。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经济损失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减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十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失的,经鉴定或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予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损坏的。

2.因设备使用年久或本身缺陷,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的。

3.由于其他客观原因,而造成意外损失的。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还应根据事故的大小责令当事人(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根据事故或损失的严重程序可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损失大,后果严重的,除赔偿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损坏丢失设备的责任事故,属于多人共同负责的,应根据各人责任的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责任。

  赔偿费的计算

第十三条  对于单价在500元以下使用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如照相机、收录机、电风扇、手表、秒表等损坏丢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第十四条  对单价在500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记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约计损失价值。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赔偿比例

计算公式:

赔偿金=购置原值×赔偿比例×加权系数

赔偿比例=(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计算机(电子类):折旧年限8年;

仪器仪表:折旧年限15年;

机械类:折旧年限20年;

加权系数(0.51);视事后的态度、认识及损坏物品现值大小而定。

第十六条  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需由使用单位填写报告,经学校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到校产与设备处备案。

  赔偿费的收缴及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  按规定需缴的赔偿费,由学校主管领导根据金额的多少及本人经济状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

第十八条  赔偿金额的偿还日期确定后,由赔偿人自主到财务处缴费。对无故拖延不缴者,由所在单位负责催缴,学校也可以直接从其工资中扣除。

第十九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校产与设备处和相关单位应做相应的帐务处理。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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