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10-09 发布人:     访问次数: 9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以下简称低值易耗品),规范低值易耗品的领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及行政等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院(系)、部、中心使用院(系)主任基金以及自筹资金采购低值易耗品,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校产与设备处是学校低值易耗品采购及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用材料供应及管理工作(含计划汇总、采购、供应、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各院(系)、部、中心要建立健全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节约使用的原则,各院(系)、部、中心自行建立低值易耗品使用帐并负责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各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对低值易耗品的保管、领用、回收等都要由专人负责,做到验收严肃认真、进出手续清楚、帐目记载及时、定期核对检查、保持帐物相符。

第六条  各院(系)、部、中心应该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共财物的教育,树立良好的道德品质,自觉管好、用好各种物品,反对铺张浪费及公物私用。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范围和分类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物品指教学、科研、生产试验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一切物资,包括材料、低值和易耗品。

1.材料:凡一次使用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或非金属材料、燃料、油料、试剂、气体等。

2.低值品:指价值在800元以下,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而又不属材料范围的物品。如:仪表仪器、工具、量具、U盘等。

3.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器件、电子器件、配件等。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计划与购置

第八条  所有物品实行经费指标配发,低值易耗品的领用从学校分配给各院(系)、部、中心的主任基金经费中结算,按领用材料与维修配件的金额记帐。经费指标实行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原则。

第九条  各院(系)、部、中心可根据教学、科研、办公的需要,向校产与设备处申报低值易耗品需求计划。各使用单位按需要填报统一的《三江学院物品购置申请表》,所需物品的规格、型号要填写清楚,数量要准确,并注明用途(即教学、科研、行政)。《三江学院物品购置申请表》须经院(系)、部、中心领导审核签字同意后,上报校产与设备处。

第十条  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工作,原则上由校产与设备处根据计划和实际需求统一组织招标采购。急需的少量、专用物品经校产与设备处同意后,可由各使用单位自行采购。自行购置的物品需经校产与设备处验收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凡一次购买批量较大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须订立购销合同。

  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领用与库房管理

第十二条  物品入库前必须及时认真地组织验收,填写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价格出入大或数量短缺等问题,应及时报告,由经办人查明原因,及时处理。若发现问题不报告、不请示,擅自处理或因责任心不强造成经济损失,直接追究有关库管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库存物品的保管应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帐物对号,便于收发和检查。

第十四条  对于低值易耗品,各院(系)、部、中心都要建立相应帐目,指定专人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每学期校产与设备处与各单位核对账目一次。每年6月、12月,管理人员要对自己管理的低值易耗品按帐目清查一次,做出盘盈、盘亏、报损、报废表,经单位管理领导审查、签署意见后,报校产与设备处。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物品应建立定期清查制度,校产与设备处在学期过程中,对使用单位备用及在用物品进行抽查,以保证物尽其用,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低值易耗品的校内调拨、对外调拨由校产与设备处按程序审批,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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