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08-10-09 发布人:     访问次数: 90

    

第一条 贵重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工作的基本手段和重要物质基础,是实验室建设及学科建设的投资重点,是完成高水平科研课题的必备条件。为加强对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避免重复购置,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促进贵重仪器设备对内、对外开放,实现贵重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提高设备利用率,提高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重仪器设备的界定

()单台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

()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人民币,但属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总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三条 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    申购单位向校产设备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三江学院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以下简称《论证报告》),经院(系)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上报校产设备处。

2. 校产与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具体意见。论证主要内容:

    1)结合目前工作开展的情况,说明拟购仪器设备对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

    2)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适用性及合理性。

    3)技术力量的配备及安装条件的落实情况。

    4)辅助配套设备的落实及运行费来源。

    5)校内、外共用方案。

    6)使用效益预测及效益风险分析。

    3. 申请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院(系)须对《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论证专家组须对“专家组综合评议意见”结论负责;校产与设备处须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申购单位、申请人必须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及使用效益负责。

    4. 《论证报告》经专家组论证通过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校产与设备处凭《论证报告》视情况实行招评标采购或招议标采购。

第四条 验收

    1. 由新购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负责人、管理与操作人员及相关专家负责验收工作,校产与设备处视情况参加验收工作。

2. 仪器设备到货验收的主要内容:

    1)在验收前,应按合同要求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准备工作;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检查并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状况(受潮、锈蚀、变形、损伤等)。

    4)严格按合同或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技术指标逐项验收,并保证重复性和稳定性。

   5)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详细的验收报告,由校产与设备处审查后归档。

   6)在安装调试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记述存在的问题并形成备忘录,由双方签字确认。进口仪器设备的索赔期为到港之日起的90天,验收人应在索赔期到期前30天书面报告问题,校产设备处视情况办理商检索赔或与外方协商解决问题。

   7)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行使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

  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专管专用,应配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责任心强的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担任专职管理人员。

第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 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作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2. 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3. 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第七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方可持证上机操作。

第八条 我校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在保证完成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服务,对外开放服务应按学校规定统一收费管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等。

第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对较大事故,仪器设备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报告,由院(系)根据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校产设备处报告。

第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严禁自行拆改或分解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校产与设备处审批并配合解决。

第十一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挪作它用或转移监管地点。仪器设备报废时,需向海关申请办理撤除监管手续。

第十二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等原因,确需降档或报废的仪器设备,按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程序办理,经学校审批后,做降档或报废处理。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度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校产设备处主持,经检查、核实后,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中成绩优秀、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使用效率低或开放共用差的仪器设备将予以公布,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警告。连续两年没有改观的,学校有权通过有关程序收回仪器设备并重新进行调配。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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