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总 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需要,购置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充分发挥资源最大化的作用并对所有仪器设备进行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条 单价在8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采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由校产与设备处统一归口管理,各院(系)、部、中心及实验室要根据实验项目和内容等制定出具体使用和管理制度,实行校、院(系)、部、中心两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教学单位根据教学、科研需要,组织教师、实验教学指导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研制、开发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 仪器设备的申购、审批
第五条 各单位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均需按规定程序预先提出申请,经调研、论证、审批,经分管校长签字后方可列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第六条 单价在4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一般由校产与设备处会同仪器的使用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七条 购置空调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除按规定进行论证外,还需要了解供电容量的负荷情况,并听取用电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进行审定。
第八条 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有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报告,经校长审批后方可购置。
三 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九条 所需购置的仪器设备,须由使用单位提出具体的性能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申请,由校产与设备处组织相关部门和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查,经比较后统一选购质优、价廉且是售后服务有保障的产品。
第十条 为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凡购买仪器设备,一般应签订购销合同(需院领导签署或授权委托采购人签署,盖“三江学院合同专用公章” )。单价在5万元以上(包括批量总价)的仪器设备,均以三江学院与厂家签订购销合同为准。
第十一条 购置单价大于5万元及批量较多的微型计算机、打印机、投影机、复印机、空调等通用仪器设备,必须采取招评标或招议标方式进行。由校产与设备处牵头,有纪委领导参加,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及使用单位组成“三江学院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小组”,负责制定标书、按规定程序组织评标、议标等事宜。
第十二条 校产与设备处凭审批材料和购销合同,对所有购置仪器设备分门别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财务处凭审批材料、购销合同和入库单办理付款和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购置中要以学校利益至上,确保质量,节约开支,一般配置能满足性能使用要求的,不购置高配置的仪器设备,必须阳光操作,折扣明示,严禁接受卖方礼金或其他财物,不得购置低质伪劣产品,如发现违纪行为,要对违纪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 仪器设备的验收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交货时除要核对数量和检查外观质量外,要认真验收其主要性能和技术指标,如发现短缺、破损、性能和技术指标不达标等情况,均应做好详细的验收记录,以便理赔。
第十五条 一般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由各使用单位负责,验收完毕,填写验收单。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由使用单位会同校产与设备处共同验收。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验收。如不能按期验收,使用单位应书面报告校产与设备处,并采取积极措施在规定验收期内完成此项工作。
第十七条 自行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安装前,必须仔细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试。对检测其性能不达标的,除做好记录外,要及时与供货方联系,确保质量达标。
第十八条 如合同规定需要厂商派人参加安装、调试验收时,应在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对方按规定时间到学校安装、调试直到验收合格,并认真填写验收单。
第十九条 在安装调试和验收中,一旦发现有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使用单位应尽快书面报告校产与设备处,由校产与设备处协调有关人员向供方或运输单位提出交涉,办理换、补、退、赔偿等手续。
五 仪器设备的帐务管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到校产与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院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和使用何种经费购置,不论属经营或非经营型,都应在校产与设备处建立固定资产帐目,由经办人和建帐登记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于捐赠和自制仪器设备,有关院(系)、部、中心在设备抵校和研制完成后,必须于15天内到校产与设备处办理建帐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各院(系)、部、中心必须有本单位完整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分户帐及借进、借出登记册,各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对本中心的仪器设备帐物进行核对,保持帐物卡相符,帐帐相符。
第二十四条 校产与设备处将于每年6月组织检查,对各院(系)、部、中心的设备情况进行清查核对。
六 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
第二十五条 使用仪器设备,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进行技术培训,经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机操作。单价在4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检查维护,要建立技术档案,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修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利用率应达到教育部有关考核、评估指标,并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第二十七条 在保证使用单位教学和科研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校产与设备处有权对院内的仪器设备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八条 要充分发挥学院仪器设备资源的作用,在保证教学、科研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开展有偿的社会技术服务,所收费用按规定上缴学院财务处,专项用于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与更新。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不得随便拆改仪器设备,对确需进行技术改造或维修的,须经校产与设备处的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领用、管理人在办理出国、退休、调出等离岗手续前,必须到校产与设备处办理仪器设备清点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按不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要求,加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保养,使用后应及时保养,定期校验技术指标,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三十二条 各院(系)、部、中心应制定相应仪器设备的保养、维护管理制度,建立精密仪器、贵重设备责任人管理制度及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等制度。
七 仪器设备的调剂、调拨
第三十三条 调剂、调拨设备的范围:设备更新,退役下来的设备;长期闲置,不能发挥效益的设备;虽属新品或在用品,但本实验室过剩造成多余积压的设备;虽属新品或在用品,但性能指标不能满足本专业最低需要的设备。
第三十四条 调剂、调拨设备的处理程序:
1.各单位如有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应及时向校产与设备处报告,自行填写《三江学院仪器设备调拨单》并服从相应的调剂、调拨等处理。
2.若校产与设备处了解某单位有多余、闲置的仪器设备,经协商在本单位仍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由校产与设备处下达仪器设备调剂、调拨单。
3.仪器设备调剂、调拨前,必须办理调剂、调拨手续。
4.校内各单位之间进行仪器设备调剂、调拨时,由双方单位设备管理人员持本单位批件,到校产与设备处办理调剂、调拨手续。
5.未经正式批准调剂、调拨的仪器设备,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八 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回收
第三十五条 详见《三江学院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回收处理管理办法》
九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赔偿
第三十六条 详见《三江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十 仪器设备的借用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的仪器设备借入与借出,要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设专册登记。借入、借出的仪器设备要及时验收,凡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一般仪器设备,借方应凭公函、征得仪器所在实验室主任同意,并经校产与设备处或院(系)、部、中心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九条 借用仪器设备时,应在借用手续上注明具体的借用用途、借用期、仪器设备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借用人应在借用手续上签名。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借出及收回时,须双方当面进行检查,如有损坏或缺少零件情况,应及时追查责任,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四十一条 校外单位借用三江学院仪器设备时,必须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产与设备处审核后,再报主管校长审批。
十一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工作,按《三江学院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