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8-10-09 发布人:     访问次数: 99

一、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是指我校每年用于支持重点建设的实验室(包括重点学科和专业的实验室)及相关条件建设的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教学条件的新建、改建、扩建和研制等。为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加强经费的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遵循“保证重点,扶持一般,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每年按学科和专业建设的情况,划拨一定数量的经费作为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有重点地支持当年度有关学科和专业的实验室建设。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由校产与设备处审核和管理。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按年度申报。各院(系)在每年12 1日~20日申报下一年度的建设项目,并填写《三江学院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申请表》,报送校产与设备处。各院(系)及相关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学”的原则申报实验室建设专项,并按轻重缓急程度排序;各单位(部门)主管领导要严格把关,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或非教学用的设备申请。申请表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并经教务处审核后,当年1220日之前上报校产与设备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五条  校产与设备处将上报的申请表进行汇总初审,并进一步与各单位(部门)等进行调研和沟通,筛选投资项目,签署意见。校产与设备处将会同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确定立项项目,并初定经费额度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六条  学校将对专项经费支持项目进行公示,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各院(系)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如无异议则正式发文公布。

第七条  专项经费支持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受资助项目的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建设计划积极予以支持,项目人员应按计划实施,并在完成后两个月内撰写建设工作报告,提请校产与设备处检查验收。

第八条  校产与设备处要认真审核各项目的建设计划和采购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按质按量提供条件支持和过程监督。

第九条  每年12月底,由校产与设备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本学年的专项经费资助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投资效益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对效益差的单位将减少或取消其以后的投资额。

三、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专项建设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由校产与设备处负责按程序采购,严格控制费用使用限额,避免超支。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院(系)利用切块经费、科研经费购置相关项目的仪器设备。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设备采购计划原则上不得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时,应有充分理由,并向校产与设备处提出申请,经论证、审批后方可修改计划。

第十三条  对于已批准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经建设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签置意见,经充分论证确需增加经费的,学校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追加必要的补充投资。

第十四条 为了发挥经费使用效益,原则上项目建设应按计划如期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须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建设时间。无特殊原因或未经批准延期的,逾期未执行的经费不予保留。

四、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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