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08-10-09 发布人:     访问次数: 106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基地之一。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做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 置、科学管理,发扬勤俭办学、注重效益的精神,注重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教学计划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独立完成或协助任课教师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落实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更新实验内容和方法。不断完善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努力增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特别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能力,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施实验室开放。

第六条  积极创造条件,承担和参与科研工作,为教师和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条件。组织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仪器装备和教学软件资料,培训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应用、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八条  积极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工作考核和岗位培训,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实验室的管理水平

  实验室建设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规划要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来制定。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需要和可能相结合,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并按《三江学院实验室设置规定》进行,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并发文公布,实验室建设或改造项目必须从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考虑。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加以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求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重复购置,做到资源共享,避免搞“小而全”。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对新增实验设备应认真选型,注意配套。购置贵重仪器设备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贵重仪器设备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要从多渠道积极筹措实验室建设经费,鼓励利用科研经费、开展对社会的有偿服务等收入投入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各单位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基础实验室示范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等,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鼓励积极开展横向合作,通过校际同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共同筹建联合实验室。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分管校长领导全校实验室工作,二级学院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

第十五条  校产与设备处是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全校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协助分管实验教学的教务处搞好实验教学工作。

校产与设备处要结合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审核实验室专项经费及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监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提高其使用效益;配合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培训、考核、奖惩等实验室队伍建设工作。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设立实验中心,并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实验室。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的主要工作职责应遵循《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所规定的有关条例。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学校实验室建设、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实验队伍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不断完善、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定的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教学的管理。由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任务、教材、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等的管理和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检查;由校产与设备处负责实验教学条件、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和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协同教务处实施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等物资的供应和管理,按照《三江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室保证仪器设备可靠性和完好率,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对测试仪器设备应做好计量认证工作。实验室的用房应合理调配,提高实验用房的利用率。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度,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水、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相关实验室在工艺上、设备上要采取排气、通风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加强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收集、整理和归档制度,对实验室的各种信息(包括实验项目、仪器设备、实验室基本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并做好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定期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综合效益及特色等要求,对实验室的教学工作进行评估

  实验室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七条  要选派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强、相应专业、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中心主任。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各单位提名,经人事处、校产与设备处审核,分管校长批准,由学校发文确认;实验中心下属实验室的负责人,由各单位确定并报人事处、校产与设备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主任和实验室仪器设备保管员等主要岗位人员的调动和更换,须办理工作和物资移交手续,经校产与设备处审签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考核执行《三江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学校对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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