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时间:2017-12-26浏览:319设置

三江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一 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室、训练室和专业工作室)是进行实践教学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重要场所,也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精神的主要基地。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建设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发扬勤俭办学、注重效益的精神,注重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二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四条根据教学计划确保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独立完成或协助任课教师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落实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顺利进行。

第五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吸收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更新实验内容和方法。不断完善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努力增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培养学生的科学实验能力和创新意识,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并逐步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

第六条承担和参与科研工作,为教师和科研人员创造良好的科学实验条件。组织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第七条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资产核查工作,确保帐实相符。根据实验教学任务,完善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资料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积极开展实验技术研究、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八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加强工作考核和岗位培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三 实验室建设

第九条实验室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与撤并必须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实验室建设规划要依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来制定,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需要和可能相结合,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分阶段地进行。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要讲求效益,鼓励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建设、重复购置,避免搞“小而全”。购置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投资效益。

第十三条要多渠道积极筹措实验室建设经费,鼓励利用科研经费、开展对社会的有偿服务等收入投入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四条积极开展校企、校校合作,共同筹建联合实验室。

第十五条 积极创造条件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和实践教育示范中心或工程研究中心等。

四 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学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学校由分管校长领导全校实验室工作,二级学院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实验室工作。

第十七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实验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组织落实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分配和管理,负责审核实验室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制定完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实验室的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估;协助推进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资产管理、档案管理及数据统计工作。教务处是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实践教学管理的主管部门,在实验室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实验教学和学科竞赛管理、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审核实验室建设项目、推进校企合作共建实验室。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并建立符合我校实际的校级实验中心管理体制,学院可根据情况设立院一级实验中心,下设若干实验室。学院实验室(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及科学管理、实验队伍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五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条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不断完善、落实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除学校统一制定的规章制度外,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如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岗位职责等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切实加强实验教学管理。教务处负责实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任务、教材、指导书、实验项目卡等的管理和实验教学质量的监控、检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实验教学条件、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和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并协同教务处实施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二条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等物资的供应和管理,制定有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实验室保证仪器设备可靠性和完好率,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对测试仪器设备应做好计量认证工作。实验室用房应合理调配,提高实验用房的利用率。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度,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水、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应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严格遵守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要按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相关实验室在工艺上、设备上要采取排气、通风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加强实验室的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收集、整理和归档制度,对实验室的各种信息(包括实验项目、仪器设备、经费使用、实验室基本情况等)进行记录,并做好统计、分析和归档工作,及时向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六条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学校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管理水平、教学质量、综合效益及特色等要求,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

六 实验室队伍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同时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工程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技术力量,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技术人员队伍。

第二十九条选派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组织管理能力强、相应专业副高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校级实验中心主任,校级实验中心主任、副主任由学校审核任命;学院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及下属各实验室负责人由学院提名,报人事组织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条实验室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实验室(中心)主任、副主任和实验室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员等主要岗位人员调动和更换时,须办理工作和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单位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各种途径提高实验室队伍的整体水平。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中心)主任根据学校、学院、实验室的工作目标,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制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考核、职务聘任、级别晋升等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实绩,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七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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