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教学科研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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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学院教学科研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是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各项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保障。为了加强学校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及学校对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以下仪器设备。

1.单台(件)价格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总价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台(件)价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学校及上级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为贵重、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上述范围的仪器设备如精度明显下降,或常年使用已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管理。

第二章 购置

第三条 调研、论证和采购。学校各学院、各单位不论利用何种经费购置教学科研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均应履行下列程序:

1.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拟采购仪器设备的详细指标及配置要求,填写《三江学院教学科研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论证表》,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在102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调研和论证。

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审核专家组进行论证。

2.专家论证内容:

1)拟购仪器设备对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落实及购后每年的运行维护费用需投入的情况;

4)拟购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备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3.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三江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采购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第四条 验收、报账。

1.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单位应成立验收小组,单价在102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相关使用单位组织验收;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学校组织验收,必要时可邀请校外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应严格按照《三江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的验收程序和要求进行,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验收工作,并填写验收报告。

2.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必须在15天内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建账手续。固定资产建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五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采购验收合格后需建立原始信息档案(仪器设备计划审批、采购论证、验收报告、设备信息登记表)。每台设备都要有安全操作规程、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使用记录。

第六条 每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人管理,管理员由使用单位提名,经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认真作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并按学校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2.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3.在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已有功能的基础上,开发新功能,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第八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须经过培训和考核方可持证上机操作。

第九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借出实验室,更不允许借出校外使用,移动后需要再次安装调试的设备也不允许随意移动。必须借出或移动时,应经学院负责人审核,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同意,报校领导批准后进行。借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时归还。借出、收回都应建账立据,严格交接验收。

第十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使用单位应及时报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并提出维修申请,重大故障还需写出发生故障的详细报告,同时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和厂家进行分析鉴定,尽快检修并做好检修记录,力争做到不影响教学和科研的正常进行。对因保管不善或使用不当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影响设备性能的,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章 调拨和报废

第十一条 为了防止重复购置,实现学校资源的共享和优化配置,各使用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本单位闲置不用或利用率不高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将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负责合理调配和调拨。

第十二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降档和报废应首先由使用单位填写《三江学院教学科研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降档管理申请表》和《三江学院教学科研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废专家鉴定意见表》,使用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条 学校每年度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主持,经检查、核实后,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中成绩优秀、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或个人,将予以表彰,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奖励;对使用效率低或开放共用差的仪器设备将予以公布,并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批评警告。连续两年没有改观的,对相关责任人将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可以继续调配使用的仪器设备,学校有权通过有关程序收回并进行重新调配。

第十六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出国三个月以上,使用单位应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经核实后,学校将收回另行托管或进行重新调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一:三江学院大型仪器设备论证表.doc

附件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降档管理申请表.doc

附件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报废专家鉴定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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