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学院促进校企合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王蔷馨发布时间:2017-12-19浏览次数:335

校教字【20176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必由之路,是决定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性因素。为积极探索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多元化合作办学模式,实现学校办学更加贴近企业、依托行业、结合产业的目标,不断提升我校校企合作教育水平和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同时规范校企合作行为,激发全校教职工开展校企合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现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企合作是指学校(各院处室)与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在人才培养、教学资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就业、对外服务等方面开展的合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学技术与对外合作处、发展规划与质量评估处、校办、人组部、财务处、学工部、后勤处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小组成员,领导学校的校企合作工作。校企合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校企合作战略,对校企合作工作的整体推进进行规划和指导,完善校企合作工作制度与机制,协调处理与帮助解决重大问题和困难。

第四条  校企合作领导小组下设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挂靠在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负责落实校企合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制定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统筹协调和管理校企合作日常工作。

第五条  每一个校企合作项目均应成立校企合作项目组,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校企合作工作。校企合作项目组随项目立项而建,随项目结束而终止,由项目所在院处室或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指定人员担任。

第三章  合作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合作原则

1.共建共享、互惠双赢。校企双方通过合作实现双方的利益诉求,成为利益共同体,互惠互利,实现双赢。

2.优势互补、着眼长远。校企双方必须着眼长远,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通过合作谋求双方更大的可持续性发展空间。

3.形式多样、内容先进。校企合作教育应有利于应用型人才培养,采取多样化、多元化的合作形式,要在合作方法上积极创新,合作内容上保持先进。

4.规范管理、责任共担。校企合作教育涉及的内容广泛、过程复杂、环节繁多,对于合作项目校企双方要制定规范、共同管理、共担责任,保证有序、持久地开展合作。

第七条  合作内容

1.合作培养专门人才

以社会需求为依据,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和职业资格标准,制定应用型人才培养规格和目标。要遵循教育教学和人才成长规律,与合作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共同开发专业课程、教材和网络教学资源,共同建立大学生学科与科技竞赛平台,共同组织实施专业实践教育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探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创新,推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模式改革,实现校内培养和校外培养的高度融合。

2.合作建设教学资源

在学校给予必要的资产和经费投入的基础上,按照“引企入校”的合作思路,积极争取合作企业的技术、资金、设备支持,吸引合作企业到学校参与实验、实习、实训等校内实践教育中心的建设。

通过深化与行业企业的合作,共建“双主体”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立健全共建共管机制和开放共享机制,满足承担专业教学计划所需要的各项实践教学任务需求,强化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

3.合作建设双师队伍

通过产学合作交流,不断提升教师双师素质能力,加强建设专兼结合双师结构教师队伍。在争取合作企业的支持与配合下,要积极引导专任教师通过承接企业转型升级科研项目,到企业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定期到企业顶岗培训、挂职锻炼等方式持续提高自身的职业实践能力;同时,要努力引进企业专家以及专业技术人才来校担任专兼职教师,合理安排兼职教师参与教学的设计与实施,承担部分专业课程教学、实践环节教学、毕业设计指导等任务。

4.合作促进学生就业

通过学校培养目标和企业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采用大中型企业集中实习与中小型企业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促进校企双方共同搭建学生实习平台,共同加强就业基地建设,建立培养企业所需的应用型人才的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形成就业的稳定渠道。同时,学校要积极研究合作企业的岗位需求和岗位标准,通过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订单培养合作模式,与合作企业共同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分别承担相关教学任务,实现学生毕业后在合作企业的顺利就业。

5.合作开展对外服务

充分发挥学校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参与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科研课题研发,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难题。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合作建立各种形式的职工培训基地,职工培训基地的地点可以在企业也可以在学校。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项目类别

校企合作项目分为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和三级项目,必须至少包括下列第1至第5项条件中的一项,满足下列五项及以上条件可认定为一级项目,满足下列三项及以上条件可认定为二级项目,其他项目为三级项目。对于某一方面成效突出、规模较大的项目,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定后可调整项目类别。

1.合作单位参与相关专业建设与指导,安排技术专家来校承担课程或实践课程教学,安排领导或技术管理人员3-5人经常性来校举办学术讲座;承担校内教学(讲座)每学年不少于60学时;成为外聘专业技术人员和骨干教师的稳定来源地。

2.合作单位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实习实训,每年接受学生短期见习、实习实训人数文管类在30人周、理工类在40人周以上,毕业实习学生人数在10人以上,成为学生实习实训的稳定基地。

3.合作单位接受相关专业教师挂职参与技术与生产经营管理,时间在30人天/年及以上,成为双师素质型教师培养的稳定场所。

4.校企合作开发教学资源(专业、课程、教材等),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3项成果。

5.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培养人数在20/年级以上,或者合作单位每年接受毕业生数量在10人以上(对每个单位需求量不大的专业,该数量可适当降低)。

6.校企合作开展科研,形成优势互补的科研优势,完成横向课题(文经管类到账不低于1万元/项、理工类到账不低于5万元/项)或共同申报省、市级纵向课题(须署名三江学院),并取得实质性成果,合作期内不少于1项成果。

7.学校为合作单位开设各种类型的培训,每年累计在300人时以上。

8.合作单位在学校相关专业设立奖学或奖教基金,每年金额在2万元以上。

9.合作单位向学校投资或捐资(捐物)参与办学,合作期内资金(资产)累计总量在10万元以上。

10.合作单位参与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在建设方案设计、建设方案论证、直接参与建设过程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合作期内至少完成一个实训基地建设。

11.学校向合作单位开展技术推广或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科技服务,合作期内收益额达到10万元以上。

12.校企双方能定期联合开展一定规模的文化或技能竞赛活动,每年至少1次,企业与校园相互融通。

第九条  “引企入校”基本要求

对于校企合作项目中引入到校内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引进项目的重要原则是允许学生免费使用所引进的资源。引进的企业可不收租金,但需要收取运行过程中与教学无关的电费与水费、网络、电话等费用,若网络及电话不占用学校资源,可不收取该部分费用。基本上不允许重复引进。原则上一个专业不能有两家企业进驻学校,若确实需要,需提交论证报告,交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引入。

2.引进项目列为校企合作一级项目,学校基本不收取合作企业占用学校场地的租金,没有涉及学校参与的生产,学校不参与生产所得利润之分配。合作培训适量收其培训收益,以取得双赢为原则。企业捐赠资金100%用于协议所规定的范围内。

3.引进的企业与专业对口,有利于专业或专业群的发展。愿意并且能够承担学校的教学、实训、技术服务、培训等工作。

4.引进的企业具有规范的营业执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5.受校园环境的限制,引进企业的规模要适度,不能盲目引进。凡有以下特征的企业不可引进入校:

1)产生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污染,影响正常的教学、生活的企业;

2)大型的生产企业,人员多、能耗大、物流量大的企业;

3)产品不适合在学校生产的企业;

4)生产、经营与各种运作与专业教学没有关系的企业;

5)对在校师生安全存在隐患的企业;

6)其它不适宜引进的企业。

第十条  立项与审批

1.项目所在单位与企业经过前期接触和谈判,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填写《校企合作项目立项申报书》,并拟定《校企合作协议书》,报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办理申请立项手续。

2.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建设内容、类别、内涵、培养目标、可操作性等各方面进行初审,并对合作中涉及到的场地、成本收益、科研服务、仪器设备引进与采购、师资队伍培养、人才培养方案等内容报请相关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查和同意。

3.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对项目审查后认定项目类别,并报请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复,其中一级项目需报校务会审议通过。项目经校企合作领导小组批准或经校务会通过后正式立项,同时办理校企合作协议书的签字盖章手续,必要时组织校企合作签约仪式。

第十一条  经费资助与使用

经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学校根据项目类别以及项目重要程度、涉及范围大小、社会效益或影响等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资助。

一级项目每年资助经费2万—4万元,二级项目每年资助经费1万—2万元,三级项目每年资助经费0.5万—1万元。每年资助经费分两期下拨,上半年下拨50%,年底考核后下拨50%

资助经费设立专门账户,可用于与校企合作项目相关的差旅费、餐费、食品费、通讯费、材料费、管理费、服务费、成果出版费、人员津贴等,其中餐费、食品费及通讯费合计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25%,人员津贴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30%

报销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项目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字;其中,人员津贴的报销费用须由项目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教务处处长批准签字。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与检查

1.已立项的项目应在一个月内启动,并开展实质性工作,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对立项项目的首批资助经费从第二个月起计算并发放(项目月资助经费=项目资助经费总额/12)。

2.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明确职责与任务,按时按量完成任务,要负责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协调工作,及时、妥善处理项目合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每年均要按照协议内容检查协议履行情况,并对合作项目的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等工作进行效益评价,并形成项目年度评估总结报告,于每年1210日前报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将根据项目合作内容、进展计划和工作目标等进行考核,达到要求的,下拨年度第二期50%资助经费;未达到要求的,停发或减发资助经费,并要求项目所在单位说明原因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基本要求的,将中断及取消该项目。

3.合作期限在4年及以上的项目,合作中期由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组织中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协议履行及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

1.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列明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协议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该办理捐赠手续入账。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资产管理办公室按清单清点后,出具出门单予以放行,项目所在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2.知识产权管理。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 论文、专著),应按贡献大小分割产权并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纳入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和科学技术与对外合作处管理范围。

3.财务管理。学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收入和支出,均应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与续约

1.项目合作期限到期后,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对项目进行总结,并填写《校企合作项目总结表》,与合作成果及其材料一并报送至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项目合作期限未到但因主客观原因需要中止项目时,项目所在单位也须填写《校企合作项目总结表》(在表中相应栏目中说明中止项目具体原因),并报送至校企合作促进办公室。

2.项目终止后,如继续与企业进行合作,需根据之前合作情况重新申报校企合作项目,经认定项目类别并获批立项后签署新的《校企合作协议书》。重新立项后的校企合作项目根据认定的项目类别可继续获得经费资助,并应按新立项项目的协议内容开展各项工作。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五条  捐赠奖励

为激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参与校企合作,学校对成功引进捐赠的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项目若由多人联合引进,奖金由项目引进负责人按贡献大小制定分配方案报校企合作办公室备案后自行分配。

1.企业捐赠资金

获得企业捐赠资金,可按三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制定的接受捐赠有关规定中的奖励标准获得奖励。

2.企业捐赠设备

企业无偿捐赠设备计入学校资产,或不属于学校但学校无偿使用,学校将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实际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企业捐赠设备

实际价值X(万元)

计入学校资产

奖励Y(万元)

不计入学校资产

奖励Z(万元)

1

1X2

Y=0.08

Z=Y*0.5

2

2X5

Y=0.15

Z=Y*0.5

3

5X10

Y=0.3

Z=Y*0.5

4

X10

Y=0.3+(X-10)*2%

Z=Y*0.5

3.企业捐赠软件

企业无偿捐赠先进软件计入学校资产,学校将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实际价值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标准如下。

序号

企业捐赠软件实际价值X(万元)

奖励Y(万元)

1

5X10

Y=0.1

2

10X20

Y=0.2

3

20X30

Y=0.3

4

30X40

Y=0.4

5

40X50

Y=0.5

6

X50

Y=0.6

第十六条  年度工作奖励

学校每年召开校企合作工作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项目进行表彰,并作为年终考核、评定职称及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学校每年评选出校企合作先进集体13个,每个奖励800015000元;评选出校企合作优秀项目510个,每个奖励20004000元。学校可根据当年情况调整获奖数量。

第十七条  未列入本办法对学校和社会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的校企合作成果一事一议,报请校务会审定,另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学校与国(境)内的社会团体、政府部门、其他院校等单位开展的合作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三江学院

2017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