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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改革30条”政策简明问答

发布日期:2018-12-20访问次数:1048

江苏省科研项目管理改革新政八问


最近,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在这“科技改革30条”里,科研项目管理有哪些新规定?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新增了哪些科研自主权?政府在激励科研创新方面有哪些新政策?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分三期为您作政策解读。本期聚焦科研项目管理作简明问答。


一、在科研项目申报时,经费预算编制方面有哪些新的调整?

这次改革对省级科研项目在申报时实行综合预算编制管理,进一步优化科目分类:在直接费用方面,将11个预算编制科目归并为5类:①设备费②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③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④劳务费、专家咨询费⑤其他支出;在间接费用方面,将预算编制科目调整为2类:①管理费②绩效支出。

今后,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仅需测算科目总额,无需提供测算依据和必要性说明。


二、在科研项目实施中,扩大了哪些预算调剂权限、经费使用自主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

在省级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情况下,科研项目负责人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的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在经费使用方面,项目负责人可在预算范围内自主安排经费开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上述安排和调整均可作为项目验收(结题)、评估评审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有哪些新的放宽措施?

省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列支范围进一步拓宽。具体为: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工资性支出、参与科研项目的退休返聘人员费用,可在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中列支。为更好体现科研人员的劳动价值,软件、集成电路设计等人力研发成本较高的特定领域的省级科研项目,可列支固定岗位或事业编制人员劳务费。因科研活动需要,项目承担单位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列支。

项目间接费用核定比例进一步提高。对于省级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500万元以下部分的间接费用不超过30%(原比例为20%),500-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5%(原比例为15%),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20%(原比例为13%),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间接费用的绩效支出中,给予35周岁以下青年科技人员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领衔人员在薪酬上有何激励政策?

为加大对承担重大科研任务领衔人员的薪酬激励,对全时全职承担重大技术攻关、成果转化或平台建设任务的项目负责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所需经费允许在项目经费中列支并单独核算。人员名单和年薪标准,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时与省有关部门确定,并报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政府采购方面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购买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

购买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购买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省财政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给予适当的保费补助。


六、如何让科研人员从繁琐报表中解放出来?

为让科研人员腾出更多精力时间潜心研究,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可根据科研活动需要,聘用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项目提供经费管理使用上的服务,服务费用可在单位日常运转经费、相应科研项目劳务费或间接费用中列支。财务助理聘用可自主选择固定岗位、短期聘用、第三方外包等多种形式。


七、项目资金拨付和留用处理方式作了哪些改进?

为加快省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简化拨付程序,对于非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把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对于省级预算单位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一次性申请全部用款计划,并自行选择支付方式,财政部门随时支付。

省级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八、在科研项目管理和科技投入评价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为推动科研项目从过程管理向效果管理转变,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实施周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将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财政科技投入评价时,采用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主要评价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投入对创新能力提升、标志性成果产出、人才培养、产业升级产生的长远影响,注重中长期科研绩效和贡献度,适当降低论文、专利数量以及经济效益等短期量化指标的权重,原则上在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的35年内开展综合评价。



江苏省扩大科研人员自主权新政“速递”


江苏省委省政府近期出台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对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的收入分配、成果归属有哪些放宽措施?科研单位在引进高层次或紧缺人才时有哪些“松绑”政策?在引进顶尖人才时又采取哪些特殊薪酬办法?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为您作权威解答。


一、科研人员在承担市场委托项目时,有哪些放宽政策?

         过去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普遍实行与财政科研经费一致的管理,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研人员承担市场委托项目的热情。这次改革明确,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承担市场委托项目取得的经费,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自主确定使用范围、标准以及分配方式,并作为将来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具体由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研究制定市场委托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在经费支出管理上,科研人员开展市场委托项目所发生的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不纳入单位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在成果归属和使用上,市场委托项目合同双方在不影响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自主约定成果归属和使用等事项。

在净收入分配上,市场委托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按合同约定进行收益分配;如无约定,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

       在考核激励和职称评定上,科研人员承担市场委托项目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享受同等待遇。


二、对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有哪些新的规定?

         为让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开展学术交流合作更加便利高效,对因公临时出国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重要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国际学术交流合作的,单位和个人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不纳入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范围。

       对省级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统计范围。

       三、在扩大科研单位用人自主权方面有哪些改进?

       为进一步给科研单位在用人上放权“松绑”,这次改革明确,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博士等高层次人才或急需紧缺人才时,可采用直接考核方式公开招聘,编制不足时,可根据需要由省里调剂事业编制供其周转使用。

       为给科研人员留足发展空间,这次改革明确,符合条件的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正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同类型在苏部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增量部分用于江苏省重点发展学科和科技成果转化岗位。


四、对引进培养顶尖人才给予了哪些扶持政策?

这次改革明确,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引进顶尖人才可采取特殊的薪酬分配办法。在政策设计上对顶尖人才实行单独分配管理制度,不纳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核定范围。科研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

       为加强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江苏省将遴选顶尖的领衔科学家,每年组织若干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稳定给予专项科研经费支持。在确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内,领衔科学家可自主确定研究方向,自主设置研究课题,自主选聘科研团队,自主安排经费使用。


         五、在科研基建项目审批服务上有哪些便利化措施?

过去,省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基建项目立项审批材料繁多、手续繁杂、周期较长,制约了科研支撑条件的改善。这次改革明确,对列入五年基本建设规划的科研及其辅助用房等基建项目,主管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加快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为提高科研基建项目审批效率,江苏省在省政务服务中心和各设区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高校院所基建项目综合窗口”,推行高校院所基建项目并联审批。



科研人员创新激励政策“一图通”


        这次江苏省委省政府出台“科技改革30条”,进一步为科研人员简除烦苛、“松绑”减负。那么,科技成果转化后,科研人员可获得哪些奖励激励?科研人员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可享受哪些支持政策?对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无新的政策突破?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联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为您作权威解答。


一、科技成果转化后,科研人员可获得哪些奖励激励?

       此前,我省规定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研发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一些科研人员希望进一步提高比例。这次改革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职务发明成果在省内转化的,转化收益用于奖励的最低比例提高到70%;在省外转化的,也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低于50%。对按规定给予科研负责人、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对经专家认定的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成果,可直接提名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成果完成团队可享有该成果转化100%收益。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避免成果“束之高阁”,对由财政资金支持、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但两年内未转化的科技成果,可在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转让收益8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

       这次改革还给科研人员送出了新的税收优惠红包,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研人员,通过科研与技术开发所创造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生物医药新品种等职务创新成果,采取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在相关单位取得转化收入后三年内发放的现金奖励,减半计入科研人员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科研人员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可享受哪些激励政策?

       长期以来,我省基础研究基本以人才项目、竞争性项目为主,为推动重大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江苏将聚焦未来可能产生变革性技术的基础科学领域,超前部署重大科学前沿或重大产业前瞻问题,遴选顶尖的领衔科学家,每年安排若干重大原创性研究项目,并给予稳定专项经费支持。在确定的目标任务范围内,领衔科学家具有充分的自主权。

       目前,国家在一些部属高校开展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试点,允许从基本科研业务费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为激励更多高校青年科研人员持续开展基础研究,我省将试点范围拓展到全部省属高校,允许江苏省属高校从基本科研业务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其使用范围和标准由高校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决定。


三、对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有无新的政策突破?

       为进一步鼓励企业自主研发创新,这次改革明确,对企业自主研发并实施转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与企业和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项目一样,同等享受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

       当前,我省一些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并提供技术服务或整体解决方案,为促进科技服务和技术成果转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加快发展这类研发型企业,我省将开展研发型企业的培育工作,对培育的研发型企业,各地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给予奖补;对企业年收入超过50万元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同时给予奖补。


四、在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上有哪些扶持政策?

       为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支持创新创造的良好氛围,这次改革明确,我省按上年度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申请量,对各市、县(市、区)给予补贴,由各地统筹用于奖励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或获得授权的专利。

凡在省内注册、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代理省内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按每件给予定额代理补贴,每家每年最高可补贴50万元。

       为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支持,我省扩大了“苏科贷”(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的业务范围,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纳入“苏科贷”政策性贷款业务,给予风险补偿。


五、企业和高校院所院士“双向”设立工作站有何政策红利?

       院士是我国科技界的翘楚,在江苏的两院院士有近百人。为切实发挥他们在科技与产业融合上的创造力、推动力,适应江苏先进制造业集群创新的需求,这次改革明确,企业院士在我省高等学校设立工作站,联合开展前瞻技术研发和研究生培养等,申报省级学科类重点实验室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院士在企业或园区设立工作站,其创新绩效突出的,由省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六、对供需两端共享使用大型科学仪器等公共资源有何新的支持政策?

       针对大型科学仪器等公共资源开放共享中存在的问题,这次改革从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供给侧和需求侧制定了支持举措。对供给方,明确事业单位性质的资源管理单位提供开放共享所获取的服务收入,可作为实施绩效工资的经费来源,分配时向从事资源服务的人员倾斜,我省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单位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对需求方,明确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使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公共资源所支出的成本,省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七、在建立激励创新宽容失败机制上有哪些改革举措?

       为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让他们丢掉顾虑、放开手脚、自由探索,创造出更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发明,这次改革明确了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机制。对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有重大探索价值的产业技术研发项目,经专家评议,继续支持其选择不同技术路线开展研究;对未实现预期目标、但有重大市场应用价值的成果转化项目给予适当补偿,支持承担单位继续开展产业化开发;对创业失败但具备继续创业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创业补助。

       对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并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通过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因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作价入股转移转化科技成果发生投资损失的,对已勤勉尽责,但发生投资损失的,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资产增值保值考核范围。减少对科研活动的审计和财务检查活动频次,支持科研活动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