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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2024-05-06访问次数:10

为加强和规范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出成果、出人才,根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1、市社科基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共同管理。市委宣传部具体负责市社科基金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项目鉴定等工作,市社科联(院)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年度市社科基金项目和资助金额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批准,市财政局审核拨付后,向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下达资金。

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3、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及本规定,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开展社科基金项目的科学研究工作。

4、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应当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5、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纳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该项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的30%,可不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4)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7)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8)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

6、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责任单位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原则上少列支或不列支管理费。间接费用根据项目资助总额按照阶梯式比例核定,分为两个档次,其中:10万元及以下部分提取比例为40%;超过10万元至50万元(含)的部分提取比例为30%。间接费用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7、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需要调整项目预算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项目调整预算编制。

8、项目资金的审批原则为申报审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9、根据核定的项目资助额度,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分期将项目资金下达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多个单位协作研究项目的资金,下达到课题组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由项目第一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不得自行分割。首次拨款按照核定资金额的60%支付,其余40%作为预留资金,待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预留资金不再拨付。

10、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指导下,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根据已经编制的项目预算,按计划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使用项目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

11、项目责任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管理、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资金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对项目资金预决算加强审核,对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资金开支不符合国家、江苏省和南京市有关规定,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妥善保存项目资金账目的单据,以备财政、审计部门和市委宣传部检查。

12、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江苏省省级预算单位和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公务卡结算财务管理办法。项目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13、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会同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中的经费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14、成果鉴定费在专项资金中预留,项目预算中不再列支成果鉴定费,项目最终成果鉴定由南京市委宣传部组织实施。

15、项目研究成果完成并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可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直接支出。

16、项目成果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将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局。对于因故被终止执行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项目责任人所在单位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市财政局。

17、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8、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机制,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19、建立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承诺机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20、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和资金使用的管理,加强对项目执行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使用项目资金,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项目资金,3年内取消项目责任单位申报市社科基金项目的资格,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21、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各项目类型。

2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京市委宣传部和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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