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科技政策  地方省厅政策

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06访问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对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市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为“强富美高”新南京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社科基金由市委宣传部领导和管理,年度《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项目成果鉴定结果由市委宣传部部务会研究批准。市委宣传部理论处负责市社科基金项目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项目鉴定等工作,市社科联(院)科研管理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条  市社科基金项目聚焦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总结新思想在南京的生动实践,深化开展应用性、前瞻性和对策性问题研究,倡导和支持社科研究机构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联合开展研究,把实践价值、创新程度、影响力度以及转化运用效果作为衡量成果的重要标准。

第四条  市社科基金项目分六类:专项项目、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青年)项目、市区协作项目、立项不资助项目。专项项目、重大项目、市区协作项目,以及重点项目、一般(青年)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中的基础研究类项目研究时限为一年,重点项目、一般(青年)项目和立项不资助项目中的应用对策类研究项目研究时限为半年。

第五条  市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关于加强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二章  选题与申报

第六条  市社科基金项目原则上选题征集时间为每年3月,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

第七条  选题征集对象为南京地区高校、党校、社科研究机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型智库等单位。市委宣传部理论处会同市社科联(院)科研管理处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选题进行初步遴选,市委宣传部理论处对遴选出的选题进行调整,经市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同意后,征求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市各新型智库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年度《招标公告》。

第八条  《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发布,申请人通过“南京市社科基金和新型智库管理平台”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市社科基金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自觉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社会科学研究;

2.申请人须具有进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素质和能力,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3.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报一项市社科基金项目;

4.项目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与两个市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

5.已获国家和江苏省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重复申报和设立为市社科基金项目;

6.已承担市社科基金项目且尚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市社科基金项目;

7.被撤销项目或者项目最终成果鉴定未获通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报新的市社科基金项目;

8.申请人须具有中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处级以上职务职级(含相当层次),其中,重点以上项目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正处级以上职务职级(含相当层次)。一般(青年)项目侧重(但非必须)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申请人。


第三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  市社科基金项目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选取。项目评审坚持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项目的评审标准是:

1.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2.符合项目选题的指导思想、研究重点和范围;

3.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较高的学术价值,能为党政机关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4.项目研究观点鲜明,论证充分,切实可行,具有与项目需要相适宜的科研手段与方法;

5.主要负责人具备按计划完成项目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6.经费预算合理;

7.预期成果社会效益良好,便于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项目评审实行资格审查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1.资格审查。市委宣传部理论处会同市社科联(院)科研管理处按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提交会议评审。

2.会议评审。根据选题方向分学科评审组。先由各学科评审组组长在该组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建议立项项目,建议立项项目需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票数方能通过。评审会全体人员会议对各学科评审组提出的建议立项项目进行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理论处报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审批。

第十三条  获得立项的项目在“南京市社科基金和新型智库管理平台”公布。市社科基金管理部门向项目负责人发放《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并拨付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评审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严明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评审不受干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评审专家本人申请项目者,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市社科基金项目实行过程分级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立项的各类社科基金项目研究提供服务、对资助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和管理。市委宣传部理论处会同市社科联(院)科研管理处对各项目的执行情况、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评议和指导,并及时通报。

第十六条  市社科基金项目中一年期研究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期检查表》(以下简称《中期检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报市社科基金管理部门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不按规定报送《中期检查表》,以及未按计划和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研究的现象和行为,市社科基金管理部门在经过调查核实后,对其作如下处理:

1.限时纠正、改正;

2.批评,通报批评;

3.缓拨或停拨项目余款;

4.追回或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经费;

5.中止项目协议或撤销项目;

6.取消或限制以后的项目申请资格。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市社科基金管理部门审批: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6.项目延期(原则上一般(青年)项目不得延期,其他项目延期不超过6个月);

7.项目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中止项目研究;

9.撤销项目;

10.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市社科基金管理部门撤销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违背科研诚信要求;

3.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后重新申请鉴定,仍未能通过的;

4.剽窃他人成果,弄虚做假;

5.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6.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7.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五章  鉴定与验收

第二十条  市社科基金项目完成后,由市委宣传部理论处会同市社科联(院)科研管理处组织专家鉴定小组对其最终成果的质量、水平和意义进行通讯鉴定。专家鉴定小组由3名专家组成。鉴定通过并经市社科基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者,方能正式结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项要求是:

1.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青年)项目中的应用对策类项目的核心观点或重要对策建议须刊登于《南京智库成果专报》才能结项。

2.专项项目须有1篇论文在CSSCI来源期刊(含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或2篇论文在核心期刊或省级以上党报党刊上发表(1500字以上)才能结项。

3.重大项目须有1篇论文在CSSCI来源期刊(含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或2篇论文在核心期刊或省级以上党报党刊上发表(1500字以上)才能结项;重点项目的基础研究类项目须有2篇论文在核心期刊或省级以上党报党刊上发表(1500字以上)才能结项,应用对策类研究项目须有1篇论文在核心期刊或省级以上党报党刊上发表(1500字以上)才能结项;一般(青年)项目须有1篇论文在省级社科理论期刊或南京市级及以上党报党刊上发表(1500字以上)才能结项。

4.市区协作项目中的核心观点或重要对策建议须刊登于《南京智库成果专报》,或1篇论文在省级社科理论期刊或南京市级及以上党报党刊上发表(1500字以上)才能结项。

5.研究成果发表时须注明“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如不能注明,请相关刊物出具相关说明。

第二十二条  鉴定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挑选产生。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主要选聘同行专家;应用对策类研究成果,主要选聘同行和相关实际工作部门的领导和专家。项目组成员不能担任本项目的鉴定专家,也不能参与鉴定的具体事务。鉴定专家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鉴定的内容和一般标准是:

1.是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2.成果是否达到项目申请书的设计要求;

3.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4.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标准和完整;

5.所运用的方法和手段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先进性;

6.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哪些综合效益;

7.该项研究存在哪些不足;

8.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材料务必注明出处,并附重要参考文献目录。

第二十四条  凡研究成果中存在侵犯知识产权、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在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科研诚信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观点结论有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刊发后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按终止研究或撤项处理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程序是: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研究任务后,向市社科基金管理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提交的结项材料主要包括:《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审批书》)、最终研究成果和成果简介;研究成果如在报刊发表,提交成果发表报刊;研究成果如出版,提交样书。项目负责人需报送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的4套结项材料,其中最终研究成果不得注明本人及课题组成员的姓名、单位及其他相关信息。

2.市委宣传部理论处会同市社科联(院)科研管理处对《鉴定结项审批书》和最终成果进行审核,最终成果须符合批准的项目设计内容和形式,如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最终成果形式,或以内容基本相同、相近的同一成果申请多家基金项目结项,不予办理结项。审核合格后将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结项材料和《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表》(以下简称《成果鉴定表》)寄送鉴定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3.鉴定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依照评估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量化计分,并提出等级建议。等级建议为“不合格”的,必须详细写明原因或修改意见。“合格”及以上的可不写具体意见。

4.鉴定专家将《成果鉴定表》和项目结项材料及时返回市社科联(院)科研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  项目成果鉴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1.市委宣传部理论处会同市社科联(院)科研管理处根据专家鉴定意见,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成果鉴定等级的量化标准依次是:“优秀”:(1)平均分在90分(含)以上;(2)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90分以上;(3)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良好”:(1)平均分在80分(含)以上;(2)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80分以上;(3)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良好”(含)以上。“合格”:(1)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上;(2)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5分以上;(3)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不合格”:未达到“合格”等级的标准。

2.重大项目达不到结项要求,专家给出的鉴定意见为修改后再次送审,项目组可在1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鉴定,专家鉴定费用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其它项目鉴定不合格即作不予结项处理。

3.市社科基金项目达不到结项要求,停拨项目尾款,视情况责成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退还或赔偿全部或部分项目已拨经费。

第二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鉴定:

1.获得南京市级及以上政府组织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三等以上奖励;

2.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等被南京市级及以上实际工作部门采纳吸收;

3.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成果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属于上述情况者,仍须按照第二十五条要求提交相关结项材料,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  市委宣传部理论处会同市社科联(院)科研管理处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组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通过后,市委宣传部理论处会同市社科联(院)科研管理处负责办理验收结项。项目验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按计划和目标完成,最终成果符合预定的形式、数量和质量;

2.鉴定符合程序并获得通过;

3.项目经费使用合理;

4.研究成果和经费使用未有异议或发生纠纷;

5.项目档案材料齐备,管理完善,符合规定要求。验收合格的,由市社科基金管理部门向项目负责人发放《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证书》,并将验收结项材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一般要在鉴定验收合格后,才能出版。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著作、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该法的《实施条例》确定;不论是公开出版或内部选用,均要在显著位置注明“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标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市社科基金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或委托研究项目,并纳入市社科基金项目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为使各类项目研究成果更好地为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市社科基金管理部门向实际工作部门和媒体推荐优秀研究成果;市社科基金管理部门加强与党委政府和实际工作部门联系,及时了解汇总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及资政作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停止使用。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共南京市委宣传部。


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