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王蔷馨发布时间:2018-08-18浏览次数:474

各学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号)精神,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教办研函[2018]9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厉打击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学校决定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宣传

1、各学院要明确责任分工,组成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本学院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学位论文专项检查工作。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教育宣传。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强化学术诚信教育,严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3、通过多渠道向师生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师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教育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

二、强化监督检查,健全工作机制

1、强化监督检查,层层传达压力,认真开展本学院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工作。务必通知到每位指导教师,逐一排查是否存在学位论文买卖、代写、抄袭等作假行为。指导教师作为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强化学位论文撰写过程监控和原创性检查。

2、完善工作机制,严肃责任追究,认真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的要求,强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经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

三、专项检查工作安排

1、各学院要迅速成立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小组,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并务必传达到每位指导教师,积极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

2、请按照本通知要求,重点检查2016届、2017届和2018届毕业生的学位论文。请结合本学院专项检查情况,认真填写《三江学院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并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于8月31日前报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电子版发送至樊德平老师OA邮箱。

3、学校设立“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25-52354921,监督举报邮箱:314980659@qq.com


附件1: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苏教办研函[2018]9号).pdf

附件2: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pdf

附件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pdf

附件4:三江学院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自查报告表.doc


教务处

2018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