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王蔷馨发布时间:2018-09-17浏览次数:4648

三江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规范学籍管理行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本科学历教育,具有三江学院本科学籍的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入学报到。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入学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属学院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不超过两周),由学院报教务处备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合格,经学校复查达到入学要求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新生年级。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工作由教务处与学生工作部共同负责。复查的程序和办法, 按照学校复查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当学期的学籍。学生注册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持本人学生证(每学年第一学期还须同时出具缴费凭据) 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

(三)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者,应当及时请假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未注册者,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按相关规定办理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申请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六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如遇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所在学院批准后补办注册手续。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七条  本科生的标准学制为4年(建筑学专业为5年)。我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在36(建筑学专业为47)年内完成学业,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为6年(建筑学专业为7年)。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本科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最高学分为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的1/6(建筑学为1/8);最低学分为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的1/12(建筑学为1/14)。

第九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承认。

第三章  选课

第十条  学校实行选课制度,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和要求,在学院有关老师指导下进行选课,合理安排学习进程。

(一)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按学校安排的课表上课,从第二学期开始,学生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个人条件和兴趣爱好,在导师的指导下选修课程。

(二)有课内实验的课程,学生必须同时选修理论课和实验课; 若实验部分单独记载成绩的,学生必须同时通过理论和实验考核才能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三)各类选修课程一般开课人数下限定为20人,不满20人的原则上不开课。其他具体选课办法按三江学院学分制选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可以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多种形式进行。每门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核或测验成绩以及期末考核成绩三部分按一定的比例构成。原则上平时成绩与期中考核或测验成绩合计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核成绩所占比例为70%—60%。平时成绩包括上课出勤率与课堂纪律情况,课堂提问与讨论、实验与实习、课外作业和平时小测验的成绩等。具体考核与成绩计算办法由课程教学大纲规定。

第十三条  在期中考核或测验时,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者,必须事先向辅导员并转任课教师请假。得到任课教师准许后,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具体情况决定补考或补测办法。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考者,视为旷考,期中考核或测验成绩以零分计。

期末考核时,因病住院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者,可申请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因病缓考者,还须附医院病历和医生诊断证明。缓考申请表需经学院负责人审查,教务处批准。如因突发情况无法亲自及时办理缓考手续者,可委托辅导员办理,申请缓考必须在课程期末正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否则视为旷考,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

旷考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缓考不能参加补考者,学校不再接受再缓考申请,学生必须重修。

对平时无故旷课达8节及以上的学生,取消其期末考试资格,任课教师需在课程结束后三天之内将名单报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计,学生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课程总成绩采用以下评定标准:

  1. 百分制。

  2. 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3. 考查制:合格/不合格。

三种评定标准之间的对应关系:

考查制

合格

不合格

五级记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0分以上

80-89

70-79

60-69

59分以下

凡课程总成绩在60分以上、及格以上和合格的,为通过考核,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凡课程总成绩在59分以下、不及格和不合格的, 为未通过考核,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可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军事技能训练、专业选修课、公共选修课、公共艺术限选课、重修考核不及格者、旷考者以及考试违纪作弊者除外;实践环节的补考方式由开课单位根据课程性质决定)。按百分制标准记载成绩的课程,补考成绩最高记65分,低于65分按实际成绩记载;按五级计分制标准记载成绩的课程,补考成绩最高计及格。缓考成绩则由平时成绩、期中测验和卷面成绩综合评定后记载。

第十五条  学校采用计算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

课程考核百分制成绩与绩点对照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59以下

绩点

4.0-5.0

3.0-3.9

2.0-2.9

1.0-1.9

0


计算学分绩点的课程只限于必修课、专业限选课。

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对应的百分制分别为95分、85分、75分、65分、55分计算课程学分绩点。

考查制课程学分绩点计算,合格为1,不合格为零。

第十六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按照《三江学院学生德育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由学生工作部主要负责,学院配合。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是必修课,根据平时表现、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的成绩,凡考核总成绩未通过者,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确因健康原因,持学校指定医院近期病历和医生诊断证明,可申请保健体育课。经大学体育部审核同意后,即可转修保健体育课(在开学后四周内办理)。保健体育课考核通过者可取得体育课的学分, 但须注明为保健体育课。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学生凡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按《三江学院学生考试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条款处理。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其该课程成绩无效,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第五章  选修、辅修、重修、免修与先修

第十九条  选修

学生在学习期间除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学习外,还必须修读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的各类选修课程。

学生选课必须严肃、慎重,严格按学校规定的选课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辅修

  1. 部分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保证学好本专业(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可以向教务处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辅修专业)。

  2. 学生修完辅修专业课程后,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明书。

第二十一条  重修

  1. 学生某一门课程经补考(或缓考),成绩未通过者,该门课程须重修。

  2. 学生各类课程考试补考不及格(含缓考)、无故旷考者,该门课程须重修。

  3. 学生因考试违纪、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该门课程须重修。

  4. 学生对已获得学分课程的总成绩不满意者,允许重修,但在申请重修之前,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

  5. 申请重修的学生均随开课班级参加正考,不得参加补考。考核通过,则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二条  免修

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学习方式,确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者,允许申请免修该课程。

学生要求免修,应在学期初注册时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并提交自学材料(包括学习笔记、必要的作业等),经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任课教师同意,可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免修考试安排在开学初前两周。政治理论课、公共选修课、体育课、各类实验、实习等实践环节课程不得免修。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以上的,方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考试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册。

凡应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学生所参加的创新创业活动取得优异成绩或高水平成果,可申请相关课程成绩免修,并按三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置换课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先修

  1. 学生如成绩优异,学有余力,可以申请先修,即在修读本年级课程的同时,修读本专业的高年级课程。

  2. 学生因留级等原因在本年级修读的课程学分,在已考虑了重修的前提下,如果尚不足规定的最低学分,可以申请先修。学生的先修课程如出现不及格,学校不予补考。

  3. 学生申请先修,必须先通过学院和教务处对其相关前修课程的审核,前修课程通过者,方可先修。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1. 对某专业确有特长或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或学习能动性的;

  2. 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 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4.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

  5. 其他符合国家和省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时间:在每个学年第二学期末的第十五周第十六周提交转专业书面申请。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转专业:

  1. 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新生入学后未满一学期,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考核、审核批准,提交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通过。

  3.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 由成人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5. 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可互转;

  6. 国际合作专业与非国际合作专业不可互转;对口单招专业与非对口单招专业不可互转;

  7. 专转本学生;

  8. 毕业班学生;

  9. 休学期间的学生;

  10.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必须书面陈述理由并附相关证据,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具体办理流程按三江学院关于本科生转专业的规定执行。学校按规定考核、审核批准,提交省教育厅,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审核确认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深入的调研论证并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因故休学尚未复学的;

  4. 通过专转本考试转入本科的;

  5. 可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6. 毕业班学生;

  7. 江苏省教育厅规定的其他不得转学的情形。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应按程序办理。外校学生欲转入本校学习, 经教务处审核有关材料后,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在收到江苏省教育厅书面回复认可意见后办理学生转入手续。

学生欲转到外校学习,应先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转学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批准,签署同意转出的意见。在报经江苏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并收到书面回复认可意见(跨省转学则还须以收到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函复为准)后,通知该生到教务处办理转出离校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每学期结束前两周集中办理,江苏省教育厅受理时间为每年15日至220日、71日至820日。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前后的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办理休学:

  1. 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或休养,预计时间达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在一学期内请假(包括病假、事假)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者;

  3. 因学习困难、自费出国或其他特殊原因,本人提出休学申请者;

  4.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5. 因某种原因无法坚持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6. 创业的。

休学期限和休学次数可视具体情况而定。休学时间与在校就读时间之和,不得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因创业申请休学的休学时间可为12年,休学期满后可继续申请休学,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创业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8年(建筑专业学生可延长至9年)。应征入伍的应扣除入伍参军时间,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休学应当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应征入伍的还须附上入伍通知书,并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最后按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持休学文件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所在学院复查合格后,由教务处核准其复学,编入相应年级、专业及班级学习。因病休学者还须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结论。如果休学期满,还须继续休学者,必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重新申请。

第八章  学业预警

第三十五条  学业预警是加强学生学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学校、家长、学生共同协作,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督促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十六条  学业预警工作每学期开展一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学业预警:

(一)在校期间累计不及格达15学分者;

(二)一年级学生,任一学期累计不及格达10学分者;

(三)毕业班学生,在毕业前一个学期(第7或第9学期)仍有不及格课程者;

(四)毕业班学生,在校期间公共选修课、艺术限选课未达学校规定要求者。

(五)毕业班学生,外语类课程获得学分未达毕业学分要求者;

第三十七条  每学期初由各学院通过学生学业成绩统计获取预警学生名单并提出书面预警向学生家长寄发《学业预警通知书》,学院要对学生学业预警相关材料及时处理,建立档案留存。、

第九章  留级、试读、退学

第三十八条  凡学生所学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获得学分低于以下标准者,应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一年级结束时,获得学分低于20学分; 二年级结束时,获得学分低于60学分; 三年级结束时,获得学分低于100学分;

四年级结束时,获得学分低于140学分(本条仅适用于五年制专业学生)。

毕业学期前累计未通过的课程学分(不含公共选修课)≥16学分者,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须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如学习年限已满,应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次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学生本人可以提出留级跟班学习申请,跟班学习期间必须首先修读未通过的课程学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跟班试读或跟班试读申请未被批准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次达到留级标准的学生,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十条  留级须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留级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年限内,只有二次留级试读机会(含留级跟班学习),留级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留级期间,如学生学习不努力或发生违纪行为,即中止留级,责令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1.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2. 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3.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5.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6. 本人申请退学并经学校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并填写退学处理审批表,教务处审核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最后报校务会议研究决定(自主退学除外)。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教务处将退学决定书送达二级学院或分校区,由二级学院或分校区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本人不在学校的,送达的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并将决定书留置宿舍或通过邮寄等方式,由两位老师或同宿舍的两位同学签字见证,视为送达;决定书在各种送达方式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生须

在决定书下达一周内办清离校手续。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三江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规定进行申诉。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十章  转学、转专业、跨校修读、入伍学生的学分及成绩认定办法

第四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或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按照编入年级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要求进行审查。

第四十八条  学生原来所修课程如与现修读专业的课程及要求相同或相近,其所获学分与成绩,可以直接记入现专业的成绩册;学生原来已修课程如与现专业的课程不同或相关度不大,其所获学分与成绩则可作为选修课记入现专业的成绩册。

第四十九条  学生现所在年级和专业已安排过的课程或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学生如未修读过或虽修读过但未取得学分,则必须在毕业前适当的学期内进行补修或重修,考核通过方可获得学分。

第五十条  转学、转专业学生的学分及成绩的认定,由现所在学院的学分及成绩认定审核小组,根据课程替代计划、课程大纲等教学文件提出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确认后在学生的学籍档案中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三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入伍学生的课程学分及成绩认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五十四条  对转学、转专业的学生,在发生学籍异动办理手续时,由教务处会同拟转入学院或所在学院对其学分及成绩进行认定, 明确编入年级,并书面告之本人。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本科生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进行资格审查,凡累计有16学分及以上课程未通过者,不能参加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待具备资格后方可进行。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获得学分,德、智、体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经学校毕业资格审查通过,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取得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或德、智、体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未完成自主化个性学分要求,不能予以毕业。其中所缺学分在16学分

(不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课程学分)以内,或者某个教育教学环节未达到毕业要求,经学校资格审查通过,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不能结业的学生可以申请留级,申请时间为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否则以肄业处理。

第五十八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以申请回校参加重修考试或者补足某个教育教学环节(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前四周),达到毕业要求时可向学校申请毕业。经学校毕业资格审查通过后,可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学校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学生毕业或结业时自动取消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标准学制内,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取得毕业时必须的必修学分、选修学分和总学分,经学学校毕业资格审查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准予提前毕业。

第六十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具体按《三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和学位授予信息年报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信息报省教育主管部门。

第六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未达一年者,学校可为其出具在校学习成绩单或学习证明。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对在本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在内。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7级开始施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由三江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并根据学分制推行、实施进程,适当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