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发布者:王蔷馨发布时间:2018-09-17浏览次数:6680

三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方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三江学院在籍的获得毕业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同时达到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学术诚信。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除毕业设计(论文)之外的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2.0

3.毕业设计(论文)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并具有从事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4.非英语非艺术类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外语课程(四学期)成绩之和不低于600分。专转本学生校内大学外语课程(四学期)均按60分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经查实的毕业设计(论文)剽窃者;

2.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且未解除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三、其他可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因英语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原因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是在校期间在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的学生,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各类“挑战杯”竞赛、学科竞赛、创业项目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团队限前3人):政府部门举办或委托相应级别行业学会等社会组织举办的竞赛(包括教育部发文资助过的竞赛项目),获得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各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行业学会等社会组织自行举办的竞赛,获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奖项。

2.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和大学生创业实践项目主持人(已结题)。

3.获得著作权、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一),获得发明专利(排名前三)。

4.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包括北大核心期刊,SCIEIISTPSSCICSSCICSCD期刊;学术论文须有ISSNCN刊号并可在“中国期刊网”(中国知网)等论文数据库中查证到。

5.非英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英语(日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或英语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大学生日语六级考试成绩达425分。

6.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各类证书或资格。

四、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1.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等逐个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填入有关报表,报教务处复核。

2.教务处对学院审核结果进行逐个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仅因英语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原因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但符合上面第三条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学生,在每年51日之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初审后报教务处。报教务处时需提交学生个人申请、竞赛获奖证书、奖状、专利证书或发表论文的原件。经教务处审核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作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五、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在毕业生离校前进行一次。学生因课程成绩方面的原因,毕业(结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回校重修、考试,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申请学士学位学生,如因相关证书等材料颁发滞后原因不能及时提供证明材料,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

其他情况不予延期授予。

六、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如发现学位错授或有舞弊行为者,由教务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后撤销其授予的学士学位。

八、本办法自2017届起开始实施。

九、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解释。

三江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