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1997年33号令中关于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的精神,特制定下列规定,望广大教师和学生自觉遵守:
1、上网人员必须使用学校给每人开设的上网帐号上网,帐号不得借用,学生到机房上网时将学生证放置桌面以备机房值班老师检查。
2、上网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安部33号令规定的各项条款,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行政或法律责任。
3、 严禁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4、禁止玩网上游戏,一经发现,取消该次上网资格,勒令退出机房。
5、禁止利用各种网上破解程序,进行校、内外网络攻击、试探口令等破坏网络安全的活动。
6、禁止制造“垃圾邮件”,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7、机房值班人员发现上网人员有违反规定,情节严重,触及法律,构成案情的,应保护现场,记下可疑网站的有关信息情况,关机,避免扩散,报学院及公安机关处理。
8、网络控制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