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
三江学院关于聘请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 2007-01-03     发布人:     访问次数: 1137

三江学院
关于聘请外籍教师的有关规定(试行)
 
    聘请外籍教师任教时我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很快适应国际竞争大环境的有效措施之一。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组织领导:
1.三江学院国际交流与发展处是从事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外事协调工作并对学校各级政府的外事政策进行解释和执行。
在聘请外籍教师方面,承担下列两项主要任务:
(1)协助各系里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应政策办理一切和聘用外教来校任教有关的手续。
(2)负责来校任教的外籍教师的接待,协调校内各部门做好外教的教学和生活安排。
2.各系系主任负责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教学质量检查,向国际交流与发展处提出工资标准,并为外籍教师安排一名教学联络员,一名教师作为生活联络员;
3.教务处安排具体上课时间;
4.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住房和家具配备;
5.人事处核实工资、福利标准;
6.财务处负责外教工资发放;
7.保卫处负责外教安全保卫。
二.聘请外籍教师程序:
学校鼓励各系和个人积极为学校聘请外籍教师,具体程序如下:
1.各系结合教学需要,提前4-6个月制定聘请外籍教师计划,报至国际交流与发展处;
2.各系根据聘请外教计划与国际交流与发展处商定教学任务、工资标准及其它待遇;
3.如由各系牵头和待聘外教联系,则需要在预定聘用学期开学前至少三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发展处提交外教自愿受聘函件,包括简历、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无犯罪证明、推荐信两封。如由国际交流与发展处直接聘请外教,各系需提供外教教学安排的计划;
4.由国际交流与发展处向省教育厅提出聘请外教报告;
5.如获批准,国际交流与发展处通过省外办向待聘的外教发出邀请函件,并附“聘用协议书”;
6.外教凭邀请函向我国外交机构办理来华任教签证;
7.来华签证办妥后,由国际交流与发展处直接和待聘外教联系,并由院办和国际交流与发展处负责来宁后的安置和接待工作。
三.聘用外籍教师相关政策
1.外教额定工作量为每周课时16小时。若有超时课程或额外教学任务系里应提前征得外籍教师的同意,非教学活动校方应提前向外教说明并得到其本人的认可。外教若欠工作量,应报国际交流与发展处酌情扣除工资;
2.外籍教师合同期为一年并任教一学年的,校方负担往返国际机票(由学校所在地到外教目的地最近路段或公路车票及经济舱机票)或支付数目等同于机票的款项(人民币);
3.学校支付外籍教师因到校任职所发生的国内火车票或机票款,乘机人身保险和机场建设费;
4.免费住宿,但外籍教师每月需支付电话费;
5.外籍教师到校任职的30天内,国际交流与发展处将免费为其办好居留证和专家证;
6.在每个学期结束前学校支付旅游津贴人民币1100元给外籍教师;
7.来华前外教应在公办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费由外籍教师自理。来华后被要求体检,则学校支付其体检的费用;
8.医疗:
校方每年支付给外教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其中包括购买药品的费用)超出部分由外教自理,除此以外,学校将不再承担其它医疗保险义务;外籍教师连续在我校工作两年以上在其国内又无医疗保险者学校将不发给与中国专任教师相同的医疗保险费,由其自己选择险种,学校不再承担医疗、人身保险;
9.乙方请病假,应当凭医生证明。乙方请病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病假在15天内的,薪金照发。若病假超过15天至45天,甲方可按受聘方约薪金70%支付薪金;乙方病假超过4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若受聘方病假15天后要求解除合同,聘方可安排其离华;
10.受聘方请事假需经聘方同意,然后按日扣发薪金。在合同期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事假超过一天,扣发两天工资。未经聘方同意而擅离职守,旷职一天,扣发三天薪金;
11.外籍教师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及学校寒暑假;
12.其它一切费用由外籍教师自理。
 
 
 
三 江 学 院
200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