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
江苏高淳民政局替流浪汉索赔案
发布时间: 2007-01-04     发布人:     访问次数: 2090

 
 
因与死亡流浪人员无直接利害关系,民政局能否作为民事诉讼的主体存在争议

民政局替两身亡流浪汉索赔30
  南京市高淳县民政局以社会救助部门机关及流浪人员监护人的身份,为两名在车祸中身亡的流浪人员打起了官司,并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提出30万元的民事赔偿。
 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为未知名死亡流浪人员权利起诉的官司。
检察院:流浪人员生命理应受到尊重
  两名流浪人员均为男性,一人50多岁,一人60多岁,分别在去年和今年的车祸中丧生,但一直没有家属出现。交警部门将该案移交至高淳县检察院后,检察院认为,尽管受害者是身份不明的流浪人员,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今年38日,高淳检方向民政局发出两份检察建议,建议民政部门就两名身份不明流浪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
  高淳县检察院有关人士表示,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门承担了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不仅包括为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提供保障,也应包括为乞讨人员遭受人身侵害后提供法律救助———即损害赔偿主张的权利。因此,民政部门作为职能部门,提起无名流浪人员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立法本义。
民政局:部分赔偿费可用于社会救助
  高淳检方在检察建议中表示,如果索赔成功,赔偿费可由民政部门暂代保存,5年内如果没有赔偿权利人认领,扣除必要的丧葬费用后归国家所有。民政部门有义务妥善保管无名氏骨灰,适时择地安葬,并可立碑以保护可能出现的赔偿权利人的祭奠权。
  按照最便宜的火化和骨灰安葬程序,一名死者的丧葬费用不会超过2000元。高淳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陈小忠表示,在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后,剩余款项可用于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如果死者家属前来认领,赔偿费将全部返还,一分不留。
法律人士:民政局无诉讼主体资格
  南京熙典律师事务所殷建新律师表示,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民政局与死者不存在任何直接的利害关系。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组成员、原中共江苏省委党校法律教研部刘小兵教授认为,民事赔偿是民事权利,救助办法根本没有也不可能直接赋予民政救助机构替被救助者行使民事权利的权利。
  刘小兵表示,对死者的相关费用如抢救费、丧葬费等,对交通事故救济基金机构垫付的费用,可以直接依法追偿,车主垫付的费用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一名法律界人士则表示,民政局为死亡的未知名者索赔于法无据、于理不符,反而增添了不必要的民事和行政纠纷,增加讼累。

法院驳回民政局的起诉

    高淳县法院认为:高淳县民政局与无名流浪汉之间存在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就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害,高淳县民政局不享有民事赔偿请求权,因而不是适格的民事诉讼原告。据此,裁定驳回高淳县民政局的起诉。

专家称救助体系有盲点

    但是更多人认为,民政局并没有白忙活,民政局起诉的目的已经达到。“民政局的起诉行为不在输赢,目的是引起社会对这部分特殊人群的关注。”“民政局打这个官司的初衷就是作一次尝试,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对完善我们的救助体系、填补法律漏洞,起到积极的作用。”早在起诉之时,高淳县民政局人士就这样表示。

    “法院不能开创法律,而只能维护现有的法律,所以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但是法院的判决结果,更能引起整个社会的思考。”一位行政法专家说。

    “关于对未知名流浪汉车祸身亡的法律救助制度,目前国内立法尚属空白,也是目前社会救助体系暴露出的盲点。民政局作为原告为该部分群体维权,这一尝试的出发点毫无疑问是好的,但就其是否享有诉权引发了广泛争议。如何为这部分弱势群体维权,由哪个部门行使?这是我们立法、司法实践所面临的亟须解决的问题。同样的事由,在不同的法院产生了不同的审理结果,我们的司法实践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是到了必须作出抉择的时候了。”法官在审理完此案后,同样发出了类似的感慨。     (内容来源:人民网  新华网)